受益一生的法律常识(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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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订立后又处分财产,该遗嘱还有效吗?

随着个人财富的增长,纠纷层出不穷。我们来看下面这个案例。

刘某下海经商挣了不少钱,希望把这些财产都留给自己的儿子,于是设立了一份遗嘱。遗嘱中明确称其房产由长子继承,100万元存款由次子继承。但是,刘某病重后,发现两个儿子很少照顾自己,反倒是女儿女婿一家人非常照顾自己,于是又将遗嘱中分给次子的100万元打到了女儿的银行卡上。在这种情况下,刘某所立遗嘱的效力应如何认定?

《民法典》第1142条第1款、第2款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由上述法条可知,如果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相应的遗嘱内容就作废了。案例中,在继承开始前,刘某处分了遗嘱中所涉及的部分财产,应当视为遗嘱被部分撤回。

财产所有权人有权随时处分自己的合法财产,遗嘱人生前订立遗嘱是为了更好地处分自己的财产。遗嘱在遗嘱人死亡后才发生法律效力,在此之前,其所立的遗嘱只是对自己的财产作出了一个预处分,其效力仍处于待定的状态。此时,继承人只是享有一种继承期待权,遗嘱人对遗嘱财产的处分只是表明其对自己的财产重新作出了处分,遗嘱中涉及该部分财产的内容应视为被立遗嘱人自愿撤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