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的遗产,能“想给谁就给谁”吗?
涉及遗产继承的问题,我们总想当然地以为,只要是其直系亲属,就毫无疑问享有继承权。那么,法律也是这样规定的吗?
胡某生前是一家房地产公司的董事长,非常热衷于公益事业。从2021年年初开始,胡某经常感到身体不适,知道自己将不久于人世,于是成立了一个公益基金组织,并设立遗嘱将自己名下的财产全部赠与该组织用于希望工程。胡某的儿子已经在国外定居,其知道后希望父亲可以为其保留一部分遗产,但胡某的遗嘱中并无此条款。请问,胡某的儿子可以要求继承遗产吗?
《民法典》第1123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1133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第1141条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根据以上法条,胡某死后,其儿子不能要求继承遗产。虽然《民法典》第1141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但本案中,胡某的儿子不属于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因此遗嘱有效,胡某的儿子不能要求继承遗产。
公民通过设立遗嘱可以将自己的财产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处分,既可以将自己的全部遗产分给一个或几个继承人,也可以将自己的全部遗产赠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个人或者团体。但是,如果遗嘱人的法定继承人中有缺乏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无法独立生活的未成年人、残疾人、精神病人等,其所设立的遗嘱中应当为这部分人保留适当的份额,以保证其可以正常生活,这体现了法律对弱势群体的关注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