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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丧失继承权后,其子女可以代位继承吗?
生活中有这样一种情况,儿子不孝敬父母,导致父母不得不剥夺儿子的继承权。可孙子怎么办呢?他们毕竟还是有血缘关系的。我们来看下面这个案例。
郭某是家中的独子,家人从小就非常溺爱他,导致郭某自私自利、乖张跋扈。郭某长大成家后,不愿承担照顾父母的责任,经常打骂、虐待父母,经派出所教育仍不悔改。在一次地震中,郭某与妻子不幸死亡,只留下一个儿子。请问,郭某的父母去世后,郭某的儿子可以代位继承爷爷奶奶的遗产吗?
对于这个问题,《民法典》第1128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继承编解释(一)》第17条规定:“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如该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以适当分给遗产。”
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其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先死亡的长辈直系血亲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项法定继承制度。例如,祖父去世后留下的遗产本应该由父亲继承,但是父亲先于祖父去世了,则由父亲的子女代替父亲行使继承权。但是,如果父亲生前已经丧失了继承权,其子女就不能代位继承了。
根据《民法典》第1125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本案中,郭某生前有打骂、虐待父母的行为,且性质恶劣,应被认定为丧失继承权。在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情况下,其子女不能代位继承,即郭某的儿子不能再代位继承其祖父母的遗产了。但是,如果郭某的祖父母设立遗嘱或者将财产赠与郭某的儿子,是法律所允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