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益一生的法律常识(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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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较轻的家庭暴力,怎样处罚?

在婚姻生活中,有些家庭中存在丈夫对妻子实施家庭暴力的现象。比如,小何在与小张结婚之后就辞掉工作整日待在家中,为此两人经常吵架。在吵架时,小张在非常生气的情况下会控制不住情绪打小何几下,虽然并没有对其造成人身伤害,但伤害了小何的感情。后来,小何向公安机关报案,称丈夫对自己实施家庭暴力。公安机关经调查认为家庭暴力情节较轻,只是批评教育了小张,并没有对其进行治安管理处罚。那么,对于这种情节较轻的家庭暴力施暴者,通常应怎样处罚呢?

《反家庭暴力法》第16条规定:“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第17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将告诫书送交加害人、受害人,并通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应当对收到告诫书的加害人、受害人进行查访,监督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16条的规定可知,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当其情节严重时,则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小张虽然对小何实施了家庭暴力,但是并未给小何造成身体上的伤害,家庭暴力情节较轻,所以可以不给予小张治安管理处罚,但是公安机关应该对小张进行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同时,根据该法第17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出具告诫书的,应当将告诫书送交加害人、受害人,并通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便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能实时监督,确保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