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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还要对养父母尽赡养义务吗?
对这个问题不能一概而论,因为引起收养关系解除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对此类问题,我国法律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民法典》第1118条明确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但是,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据此可知,收养关系解除后,养父母因缺乏劳动能力又丧失生活来源的,经其抚养成年的养子女应该给付生活费,尽赡养义务;如果成年后的养子女虐待、遗弃养父母导致收养关系解除的,或者是养子女的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还可以要求补偿其收养期间支付的抚养费。当然,如果是因为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导致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则无权要求支付生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