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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有义务帮助吗?
俗话说“一日夫妻百日恩”,夫妻之间具有相互帮助的义务。但离婚之后,双方往往形同陌路,对对方不闻不问。但是,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的,另一方应尽到帮助义务,这在《民法典》上也是有规定的。
《民法典》第1090条明确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据此可知,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有义务进行帮助,但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第一,一方生活困难的情形是在离婚时形成的;第二,一方的生活困难是指没有住房、失去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等情况;第三,提供帮助的一方具有负担能力;第四,生活困难的一方没有再婚组成新的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