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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购买一方父母单位的房改房,离婚时应如何分割房产?
多年前,李某和丁某恋爱结婚,婚后居住于李某父亲单位分配的公房。后来,公房房改,李某父亲便以自己的名义买下了该公房,买房的钱由李某和丁某支付。该房屋登记在李某父亲名下。再后来,两人逐渐出现矛盾,丁某提出离婚并要求分割该房产。李某不同意,丁某遂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李某和丁某离婚,但因双方争议的房屋登记在李某父亲名下,在离婚案件中不予分割。请问:产权登记在李某父亲名下的房改房是否可以作为李某和丁某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呢?
《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79条对此作出解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此条明确规定房改房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该房产不作为共有财产,但出资款可作为债权,即另一方有权要求对方归还出资款中属于自己的份额。
房改房是与一定的职工身份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只有具有一定身份的主体才是取得房改房的适格主体,而该身份资格不能转移或变更。没有购买房改房主体资格的人以有资格人的名义出资购买的,因不具备主体资格而不能取得房改房的产权。由此可知,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不可能算作购房款,只能作为对于该房产登记的产权人的债权处理。因此,上述房改房不能作为李某和丁某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