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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患有精神病,妻子可以请求离婚吗?
男女之间的了解是建立在彼此坦诚的基础之上的,可是如果女方婚后才发现男方患有无法治愈的精神病,这无疑会给女方造成极大的伤害。面对这种情况,女方可以请求离婚吗?
《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根据该规定可知,在我国,是否准予离婚是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如果夫或妻一方患有精神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人民法院是会准予离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