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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权人行使相邻权造成他方损害,他方有权要求赔偿吗?
法律赋予相邻权人无偿使用相邻他方不动产的权利,但是如果在行使相邻权的过程中造成了相邻他方的财产损失,他方有权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是民法的一般要求,在《民法典》中有明确的规定。
《民法典》第296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
根据此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在行使相邻权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行使相邻权的前提是相邻权人必须利用相邻他方的不动产,否则无法用水、排水、通行或者铺设管线,或者虽然可以不利用相邻他方不动产实现上述目的,但代价过大;(2)在利用他方不动产时,如果有几种方案可供选择,必须选择损害最小的方案;(3)如果造成相邻他方的损失,必须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