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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解除后又同居的,是否有相互继承的权利?
婚姻关系解除后,男女双方之间相互继承的权利丧失。可在实际生活中还是会出现这样的情况,例如,资某和魏某离婚后仍在一个单位上班,二人在一起完成某工作项目的过程中又渐渐产生了感情,而后便同居,但并没有补办结婚登记。一年后,资某在一次车祸中丧生,魏某要求法院确认她是资某的法定遗产继承人。资某的父母对此提出异议。哪一方有法律依据呢?
《民法典》第1061条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第1049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第1083条规定:“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婚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重新进行结婚登记。”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明确的是:婚姻关系不会因为同居事实的出现而自行恢复。我国法律对此是有强制性规定的,即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重新进行结婚登记。不履行登记行为,夫妻关系就不能恢复。因此,资某与魏某的婚姻关系并未恢复,魏某不享有继承资某遗产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