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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出卖人擅自把房屋抵押出去,买方能解除合同吗?
房屋买卖双方签订合同后,可能会发生一些情况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比如说,顾某就购买徐某的房屋而与徐某签订了购房合同,签订合同后,徐某在没有告诉顾某的情况下,又把该房抵押给了王某,这时候顾某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顾某可以主张解除合同吗?
《民法典》第56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根据该规定可知,当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上面的案例中,买卖双方签订合同后,房屋出卖人擅自将房屋抵押给他人,如导致买方购买房屋的目的无法实现,那么买方是可以要求解除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