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法律知识学习手册(实用导图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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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村民对村委会选举名单有异议,应该怎么做?

◆ 案例分析

某日,大刘村村民刘某趁着农闲在村里闲逛,逛到村委会门口,发现了两天前公布的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便随便看看。看到最后的时候,发现了李某的名字,心想李某不是本村人,只是几个月前刚来投奔舅舅的,怎么能参加本村选举呢?原来,李某确实不是大刘村村民,几个月前父母因发生车祸离世,其身体有残疾需要照顾,便来投靠邻村的舅舅,平日生活好有个照应。刘某不太懂法律,就感觉李某不应该有选民资格。那么,刘某的想法是否正确?他对选民名单有异议,应该怎么做?

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李某确实不具备选民资格。该法第十四条规定,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布。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刘某看到公布的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是在名单公布后两日,没超出五日,因此刘某可以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在三日内就会作出处理决定。

◆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十三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

(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四条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布。

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

深度解析

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布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后,村民可以自行查看自己的选民资格以及其他人的选民资格,若有异议,应及时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申诉时间为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这样规定是为了督促村民及时行使自己的监督权利,也为选举委员会的审查处理留出时间。而村民委员会也应当在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以方便大家知道处理结果和选举相关工作的部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