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QQ阅读APP看本书,新人免费读10天
设备和账号都新为新人
15.对人民政府就土地权属争议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诉吗?
◆ 案例分析
某村村民刘大爷有三间平房,去世后平均分给了三个女儿。其中刘大姐和刘二姐均在县城工作,长年不回家,小妹刘三姐则嫁在本村。村里确定三间房的宅基地使用权时,小妹刘三姐拿出一份父亲写的遗书,证明自己应享有两间房的宅基地使用权。三姐妹协商不成,找政府处理,政府作出的行政裁决认可了小妹拿出的遗书,确认其中两间房的宅基地使用权归其所有。但刘大姐和刘二姐不服该处理,那么,她们可以向法院起诉吗?
本案中刘大姐和刘二姐对于政府的处理不服,还是有救济途径的。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就是说,对于该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纠纷的处理,除了协商和找政府处理之外,再不服的,当事人还可以依法起诉至法院寻求救济。所以刘大姐和刘二姐可以在接到政府处理决定后进行行政诉讼,但要注意时效,须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起诉。
◆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四条第三款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深度解析
当事人对人民政府有关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不服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诉讼属于行政诉讼。若超过此期限,该决定即产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履行该处理决定。需要注意的是,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人民政府在争议解决前,也不应进行土地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