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发起人持有的股票与向社会发放的股票有何区别?
◆ 案例分析
2015年,十家小型化妆品销售公司集资成立了一家进销高端化妆品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由于良好的市场环境和国家的宽松政策,该公司发展非常之快,不到三年公司市值就达3亿元之多。对此,经股东大会决定,公司将在2019年于深交所上市,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交易所递交申请,向社会发行占总股本30%的市场股票来扩大经营,寻求更大发展。那么,该公司向社会发行的股票与作为投资人的十家化妆品公司所持的股票是一样的吗?如果不一样,又存在怎样的差别?
二者是存在差异的。一般的股份有限公司想要其股票上市,必须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上市后,其股份组成相应地就发生变化,一部分是原始出资人的股份,另一部分是上市公开募集的流通股,这两部分股票是不同的。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该发起人、法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对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即通过证券交易取得股票的普通认股人的股票没有特别规定,一般是不记名股票。不记名股票的票面不记载股东姓名,股票持有人只凭股票所附息票领取股息,可以自由转让,无须办理过户手续,而发起人的记名股票则不可以自由转让。那么针对本案,可以很容易区分这两种股票存在的区别。
◆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二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
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该发起人、法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
第一百三十条 公司发行记名股票的,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各股东所持股份数;
(三)各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
(四)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
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公司应当记载其股票数量、编号及发行日期。
深度解析
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为记名股票向社会发放的是不记名股票,也称为流通股。我国法律设立记名股票是出于对出资人及公司的保护目的。只有记名股东才得享有股东权,明确参与到公司的生产管理中,激发股东权利的行使,而且记名股票存在记录,易于挂失、更加安全。同时,出于保护公司及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的考虑,法律对于记名股票的转让作出了必要的程序规定。而不记名股票则是为了减少程序,促进资金的交易与流通,增加市场活力而设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