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个人信息保护法》100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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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设备应设置显著的提示标识吗?

《个人信息保护法》

第二十六条 在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个人身份识别设备,应当为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需,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设置显著的提示标识。所收集的个人图像、身份识别信息只能用于维护公共安全的目的,不得用于其他目的;取得个人单独同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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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人脸识别、人工智能和大数据技术日新月异的发展,通过在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和个人身份识别设备,可以随时对自然人的脸部特征、指纹信息等生物识别信息以及行踪轨迹等其他个人信息进行处理。公安机关还可以利用天网系统从人流中识别出正在被网上追逃的犯罪分子,大大提高了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力度。但与此同时,如何保障公共场所个人信息安全也成为公众热议的话题。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定,在公共场所安装电子监控,要做到两点:一是设置显著的提示标识,如高铁站里的“你已进入电子监控区域”标识,提示乘客其个人图像正在被采集;二是确保所收集的个人信息只用于维护公共安全,而不被擅自用于其他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