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立法法
1.我国的法律规范有哪些?
我国的法律规范,具体包括:第一,宪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第二,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第三,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第四,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以外,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国务院已经批准的较大的市和其他设区的市也可以制定。第五,部门规章。由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制定。第六,地方政府规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
2.各法律规范之间的效力如何划分?
各法律规范之间的效力,具体划分为:第一,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均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第二,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第三,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第四,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第五,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3.哪些事项必须制定法律?
必须制定法律的事项,具体包括:第一,国家主权;第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第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第四,犯罪和刑罚;第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第六,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第七,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征用;第八,民事基本制度;第九,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第十,诉讼和仲裁制度;第十一,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在上述事项尚未制定法律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
4.法律解释权的内容有哪些?
法律解释权的内容,具体包括:
第一,主体上,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法律解释权。第二,情形上,法律的规定需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或者法律制定后出现新情况,需进一步明确法律适用。第三,提出上,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均有权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解释请求。第四,程序上,首先,拟定法律解释草案并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其次,由法律委员会提出法律解释草案表决稿;再次,法律解释草案表决稿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最后,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第五,效力上,与法律具有同等效力,在学理上属于“立法解释”。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可作出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在学理上属于“司法解释”。
5.如何处理地方性法规与规章之间的冲突?
在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应作出以下裁决:第一,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第二,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且无法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第三,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6.规章被改变或者撤销的情形有哪些?
规章被改变或者撤销的情形,具体包括:第一,超越权限作出规定;第二,所作规定违背上位法;第三,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经裁决应当改变或者撤销一方的规定;第四,规章的规定被认为不适当,应当予以改变或者撤销的;第五,违背法定程序。此外,对于不适当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对于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下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