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合伙企业法
1.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有哪些?
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具体包括:第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第二,有书面合伙协议,从而排除口头合伙协议。第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劳务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第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的字样。第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该条属于兜底性条款。
2.普通合伙企业财产转让的限制性规定是什么?
普通合伙企业财产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具体包括:
一方面,对外转让。合伙人对外转让其在普通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另一方面,对内转让。合伙人对内转让其在普通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仅通知其他合伙人即可,无须征得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
3.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普通合伙企业事项有哪些?
在普通合伙企业中,各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权利。实践中,合伙事务通常由一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合伙人代为执行,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予以监督。但下列事项,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第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如将“恒科律所”改为“融成律所”;第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如营业范围从原煤运输变为玩具制造;第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如变卖合伙企业的房产;第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如转让合伙企业债权给他人;第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如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贷款购房提供担保;第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4.有限合伙企业的内容有哪些?
有限合伙企业,即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的企业组织形式。内容包括:第一,人数上。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至少有一个普通合伙人。第二,名称上。有限合伙企业应标明“有限合伙”的字样。如有违反,则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出资上。有限合伙人可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不得以劳务出资。第四,执行上。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第五,责任上。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5.合伙人当然退伙的情形有哪些?
合伙人当然退伙的情形,具体包括:第一,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第二,个人丧失偿债能力;第三,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第四,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第五,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
6.普通合伙企业解散的情形有哪些?
普通合伙企业解散的情形,具体包括:第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如合伙协议约定经营期限为一年,期限届满后,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第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如合伙协议约定企业利润达到十万元即宣告解散;第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因年龄偏大、身体健康等原因,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企业;第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属于法定解散事由;第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实现或者无法实现,如某合伙企业以生产实心砖为主,但国家在建筑领域大力推行空心砖;第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如企业超越经营范围被吊销营业执照;第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该条属于兜底性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