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婚姻家庭与继承编
1.结婚的条件有哪些?
我国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结婚的条件,具体包括:第一,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任何一方都不得对他方加以强迫并且任何第三者都不得加以干涉;第二,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第三,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即民政部门进行结婚登记。
2.婚姻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婚姻无效的情形,具体包括:第一,重婚,即有配偶者再次与他人结婚;第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即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第三,未到法定婚龄的,即男方早于二十二周岁,女方早于二十周岁。
3.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哪些?
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的共同财产。具体包括:第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第三,知识产权的收益;第四,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第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4.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有哪些?
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具体包括:第一,一方的婚前财产,如女方婚前自买的房屋;第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如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第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第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如男方专用的剃须刀;第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该约定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5.离婚的内容有哪些?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一方同意离婚,而另一方不同意离婚,可由相关部门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经调解无效,准予离婚的情形:第一,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第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第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第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第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与此同时,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应准予离婚。
离婚的特殊情形:第一,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征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第二,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6.父母与子女的关系是否因离婚而受影响?
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离婚而受任何影响。离婚后,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依然存在,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此外,子女无论由父还是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抚养权的确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抚养费的达成: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部分或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此外,必要时,子女可就抚养费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探望权的行使: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此外,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如果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应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待中止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7.遗产法定继承顺序是怎样的?
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遗产按照法定继承顺序依次继承: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的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情况下,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
第一顺序继承人中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中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8.遗嘱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被继承人可以立遗嘱对遗产进行分配。但是,遗嘱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按照我国法律规定,遗嘱包括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不同类型的遗嘱需要具备相应的法律要件。
自书遗嘱应当由遗嘱人亲笔书写,并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公证遗嘱则必须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9.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的职责有哪些?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1)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2)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3)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4)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5)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6)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作为遗产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如果遗产管理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造成损害的,遗产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同时,遗产管理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获得相应的报酬。
10.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情形有哪些?
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或者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继承人存在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的行为,并且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在后三种情形里,如果继承人确有悔改表现,而且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