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实用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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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合同编

1.要约能否撤销?

要约可以撤销。但在下列情形下,要约不得撤销:第一,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第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如要约人向受要约人发出“请即刻准备两百吨大白菜”的要约,受要约人当即准备好一百吨大白菜,由于受要约人已为履行合同作了相应准备,该要约不得撤销。

2.缔约过失的情形有哪些?

缔约过失的情形,具体包括:第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即行为人本无与对方订立合同之目的,与对方磋商仅是借口,其真实目的是损害对方或者他人利益。第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即行为人故意隐瞒财产状况、履约能力、产品瑕疵等内容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第三,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如行为人将商业秘密透露给他人,或者未经授权而使用该秘密或将秘密转给让他人。第四,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如行为人违反有效的要约或要约邀请、违反初步的协议或许诺、订约阶段未尽到相关义务等。

3.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情形有哪些?

不安抗辩权,即当事人互负债务并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法律作此规定,是为了保护先履行合同方的权益,防止后履行合同方借此欺诈。

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情形,具体包括:第一,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第二,对方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第三,对方丧失商业信誉;第四,对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此外,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4.解除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解除合同,即合同成立后,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权利义务归于消灭的行为。解除合同的情形,具体包括:第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合同失去意义,应归于消灭;第二,毁约行为,即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第三,债务人迟延履行,即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第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第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5.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条件有哪些?

代位权诉讼,即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条件,具体包括:第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合法;第二,债权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已到期;第三,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第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即排除因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6.出卖人的义务是什么?

出卖人的义务:第一,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动产予以交付,不动产予以登记;第二,标的物的瑕疵担保义务,即出卖人应保证标的物符合合同约定或者法律确定标准;第三,权利的瑕疵担保义务,即出卖人应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交付有关单证和资料,即出卖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单证及资料。

7.租赁合同的规定主要有哪些?

租赁合同的规定主要包括:第一,租赁期限。出租人和承租人可约定租赁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超出部分无效。第二,合同形式。租赁期限超过六个月的,应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又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双方可随时解除合同。第三,维修义务。出租人作为租赁物的权利人,负有及时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规定的除外。此外,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可要求出租人维修租赁物,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自行维修,相关费用由出租人承担。第四,保管义务。承租人作为租赁物的使用人,当然负有妥善保管义务。此外,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五,转租行为。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不得将租赁物出租给第三人,出租人可解除原租赁合同。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可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8.撤销赠与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赠与合同,即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赠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撤销赠与合同的情形,具体包括:第一,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第二,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第三,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第四,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撤销赠与合同的主体是赠与人,其撤销赠与合同的权利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