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民法典
第一节 总则编
1.民事行为能力如何划分?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能够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具体划分: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不满八周岁的公民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八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如果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则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与此同时,法律还专门对成年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予以规定,即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至法人终止时消灭。换言之,法人在依法成立后,即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监护的内容有哪些?
监护,是指监管、保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制度。
未成年人的监护: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第一,祖父母、外祖父母;第二,兄、姐;第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第一,配偶;第二,父母、子女;第三,其他近亲属;第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此外,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3.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情形有哪些?
宣告失踪、死亡,是指公民出现法律规定的宣告失踪、死亡的情形,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失踪或死亡的法律制度。
宣告失踪的情形:下落不明满二年。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自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
宣告死亡的情形:下落不明满四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需要注意的是,被宣告失踪或死亡的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或死亡宣告。
4.法人成立的条件有哪些?
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成立的条件,具体包括:第一,依法成立。即法人的设立方式、审核程序、组织机构、经营范围等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第二,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即法人必须有一定的物质基础,以开展相应的民事活动。第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住所。名称是法人拥有独立人格的标准,机构是法人对内管理事务、对外活动的组织,住所则是法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地点。第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即法人能够对自身的民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产生的。
5.无效的民事行为有哪些?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如果民事行为部分无效,则并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无效的民事行为,具体包括:第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如未满八周岁的公民与他人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第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且未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如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与他人签订的房屋出租合同。第三,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第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如保险公司的格式合同加重对方责任,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第五,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六,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如夫妻假离婚,获取单位分房指标。
需要注意的是,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6.代理的内容有哪些?
代理,即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并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代理法律关系确立后,代理人应积极履行职责,切实维护被代理人利益。否则,代理人将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具体包括:第一,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应承担民事责任;第二,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无权代理,即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被代理人追认,才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如果被代理人不予追认,则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对于非法代理,即代理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却不表示反对,应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7.债产生的原因有哪些?
债,即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权利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债产生的原因,主要包括:
第一,合同约定。即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或解除民事法律关系的共同意思表示,是产生债的主要原因。如甲某与乙某订立汽车买卖合同,二人随即建立债权债务关系。甲某作为出卖人,应向乙某交付汽车;乙某作为买受人,应向甲某支付价款。
第二,侵权行为。即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是产生债的重要原因。如甲某喝酒后无端殴打行人乙某,致使乙某肩部受伤住进医院,甲某应承担乙某的医疗费用,并赔偿其他损失。
第三,不当得利。即缺乏合法依据而获得相关利益,并使他人利益遭受损失的行为。如甲某拾得乙某丢失的硬盘,便据为己有。硬盘作为遗失物,应归乙某所有,甲某应向乙某返还硬盘。
第四,无因管理。即为使他人利益免受损失,而主动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因外出务工,甲某养的牲口无人照看,乙某便妥善照料,花费近千元,其行为构成无因管理,甲某应向乙某支付照料牲口的费用。
8.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有哪些?
民事责任,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民事活动中,因实施民事违法行为而承担不利的民事法律后果。
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具体包括:第一,停止侵害,如村民铲除自己在他人耕地上所种植的农作物;第二,排除妨碍,如居民挪走自己放在电梯口的杂物;第三,消除危险,如房屋所有人修缮房屋,消除危房对邻居的安全隐患;第四,返还财产,如无权占有人将财产返还给所有权人;第五,恢复原状,如村民清理自己私设的路障,使道路恢复畅通;第六,修理、重作、更换,如商场销售人员为消费者更换有瑕疵的羽绒衣;第七,继续履行,如房屋出卖方因房产增值而毁约,买受方可以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第八,赔偿损失,如借用人丢失他人所用的劳动工具,而向其支付赔偿金;第九,支付违约金,如交房标准不符合要求,房地产开发商向业主支付违约金;第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如侵权人在当地报纸上刊登致歉信;第十一,赔礼道歉,如行为人亲属向受害人登门赔礼道歉,以求得受害人及其家属谅解。上述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可单独适用,也可合并适用。
9.诉讼时效的内容有哪些?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法定时效期间内未主张权利,待时效期间届满后,人民法院则对其民事权利不予保护的制度。法律之所以规定诉讼时效,在于督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时主张权利,维护权益。
诉讼时效期限: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诉讼时效中止: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第一,不可抗力;第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第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第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第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诉讼时效中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第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第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第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第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另外,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第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第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第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第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