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三 继承人伪造遗嘱,情节严重的,是否会丧失继承资格
田子扬[1]
案情回顾
如今,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生活节奏也逐渐加快,在经历了一整天劳累的工作之余,如何处理好与家人之间的关系,正在成为当今社会一个不小的难题。人们常常为了家庭琐事而争吵不休,有的时候甚至出现过激的行为。今天的案例主要是围绕家庭纠纷之中涉及的继承人丧失继承资格的有关问题,具体内容如下。
(一)“孝顺儿子”打了一手好算盘
家住北京市朝阳区的光头强生前是一名退休工人,其与老伴儿大森林生有两儿一女,分别叫熊大、熊二和熊小花。光头强的老伴儿在2013年去世。熊大出生后不久因故变成了精神病人,生活不能自理,平时由光头强负责照顾。熊二是一名出租车司机,平时有些好吃懒做,经常在外面进行小赌,一天下来,基本把开车赚的钱搭进去了,因为这事儿也经常跟媳妇吵架,因此人到中年也没有攒下什么钱,但是他对于父亲的房子却着实感兴趣,一直想占为己有。熊小花今年42岁,心地善良,非常孝顺,出嫁之后也经常回娘家看望父母及患病的哥哥,母亲去世后熊小花曾经提出让光头强和熊大搬到她那里住,但是熊二担心对自己以后分光头强的遗产不利,因此进行百般阻挠。为了这件事儿,熊二还跟熊小花打了一架,最终这事也就不了了之。
2017年3月20日,光头强骑电动车去买菜的路上发生车祸,送往医院之后,因抢救无效不幸死亡。后来,熊大、熊二、熊小花将肇事司机及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相关的损失。得到赔偿之后,熊二找到熊小花商量,把光头强死亡所得赔偿款全部给熊二,同时答应熊大今后由其照顾。
但是没过多久,熊二就偷偷把房子过户到了自己名下,并把熊大赶到熊小花家住,把房子租了出去。熊小花得知真相后非常气愤,于是找到熊二理论,熊二拿出一份有光头强签字的遗嘱,主要内容为当光头强去世后,其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花果山房屋由熊二继承,别人无权干涉,立遗嘱人处签有“光头强”字样。熊小花不相信这份遗嘱的真实性,于是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这份遗嘱无效,熊二因为伪造遗嘱无权继承光头强的此处房屋,该房屋应由熊大与熊小花继承。
熊小花在庭审中主张,第一,光头强生前最心疼熊大,经常在熊二和熊小花面前叮嘱,称等其百年之后,兄妹二人一定要好好照顾熊大。但是熊二提交的遗嘱中,遗产并没有保留熊大的份额,这与光头强生前的意愿不相一致,所以怀疑遗嘱的真实性。第二,光头强遭遇车祸之后,神志就不清醒了,代笔人小松鼠是在2017年3月20刚从西安回的北京,遗嘱时间是3月20日,从时间上看,小松鼠不太可能代笔遗嘱。从签字上来看,笔迹虽然模仿得很像,但是跟光头强的笔迹还是有一定的差异的,立遗嘱人不是光头强本人签字。第三,光头强去世后熊二就将父亲的死亡证明、身份证、户口簿及全部证件扣押。我提出清点一下父亲财物,也被拒绝,后来熊二竟偷偷地把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其伪造遗嘱的行为,严重侵害了无劳动能力和经济来源的熊大的权益,因此其无权继承光头强的遗产,诉争房屋应由熊大跟熊小花继承。
被告熊二辩称,2017年3月20日光头强作出了代书遗嘱,指定熊二继承涉案房屋,车祸之后,光头强还是有意识的,当时遗嘱写完,代书人小松鼠还当场宣读了一遍,光头强当时点头认可了,最后的签字也是光头强亲自签上去的,不是其伪造的,法院应尊重遗嘱。退一步说,如果遗嘱无效,涉案房屋应先分割出其母亲大森林的二分之一,大森林去世后其遗产份额应该有熊二的份额,剩余二分之一才是光头强的遗产,应该进行法定继承。另外,光头强生前,生病感冒也是经常叫我过来照顾他和熊大的,我平时照顾光头强较多,所以光头强把房子留给我当然在情理之中。
原告熊小花称,熊二觊觎光头强的房子很久了,光头强在世的时候,熊二就想把房子卖掉,因为此事,熊二还跟光头强吵过好几次架。对于遗嘱上光头强签字的真实性,熊小花申请进行笔迹鉴定。
(二)竹篮打水一场空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继承人应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根据本案调查的事实,熊大、熊二、熊小花均为光头强与大森林的婚生子女,为光头强的法定继承人。
被告熊二称光头强生前立有代书遗嘱,二原告对该遗嘱上光头强的签名真实性不认可,经本院委托长城鉴定所鉴定,鉴定意见为2017年3月20日遗嘱下方“立遗嘱人”处的“光头强”签名字迹与样本上的“光头强”签名字迹不是同一人所写。被告熊二对前述鉴定意见提出异议,并申请见证人和代书人出庭作证。
代书人小松鼠出庭称光头强当时神志不清快不行了,去的时候遗嘱已经写完,其没有亲眼看见光头强签字的过程,也没有听见光头强说了什么。见证人小老虎出庭称自己耳朵背,不清楚熊二有没有与光头强聊天,听不清楚光头强说了什么,看见小松鼠读遗嘱了,没听清楚什么内容。
法院认为,被告熊二提交的遗嘱并非代书人小松鼠所写,亦非光头强本人书写,见证人小老虎未听见光头强对遗嘱内容的表达,且根据长城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立遗嘱人”处的“光头强”签名并非其本人书写。结合本案的庭审情况,法院有理由相信被告熊二提交的遗嘱系其伪造。“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熊二伪造遗嘱的行为严重侵害了既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熊大的利益,造成其生活困难,居无定所。
关于本案处理的财产,应属光头强与大森林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二分之一属于大森林所有,大森林去世后,应当按照法定继承由光头强、熊大、熊二、熊小花各占房屋份额的八分之一。故本案中属于光头强遗产的部分为房屋份额的八分之五,因熊二伪造遗嘱,情节严重,故其丧失继承权。最终法院判决位于北京市朝阳区花果山的房屋,其中属于光头强遗产的部分由原告熊大、熊小花继承,各占房屋产权份额的十六分之五。
法理分析
针对上述案件,有几个问题需要进一步解释一下,以加深大家的理解。
(一)继承人伪造遗嘱,是否就会必然导致其丧失继承权
我国《民法典》规定丧失继承权的五种情形中有一款规定:继承人有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行为。通过上述法条可知,单纯地伪造遗嘱,如果不属于情节严重的,不会导致继承人丧失继承权。那么本案中,熊二的行为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呢?答案是肯定的,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9条规定:继承人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应认定其行为情节严重。本案中熊大既没有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熊二伪造遗嘱,想私吞光头强的遗产,没有给熊大保留相应的财产份额,其行为不仅导致熊大的财产利益严重受损,而且还致使熊大无处安身,故熊二的行为可以被认定为“情节严重”。
(二)如伪造遗嘱,不属于情节严重,遗产该如何处理
我国《民法典》规定伪造的遗嘱无效,同时还规定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规定,人民法院对故意隐匿、侵吞或争抢遗产的继承人可以酌情减少其应继承的遗产。如果本案中熊二伪造遗嘱不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法院可以在查明遗嘱系伪造后,在自由裁量的范围内判决熊二相应地少分遗产,或者按照法定继承均等地继承遗产。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该如何维护自己的继承权
我国把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人定义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把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定义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除外)。这类人属于弱势群体,当他们的继承权受到损害该怎么办?我国《民法典》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本案中,熊大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光头强去世后,熊大的法定代理人为熊二和熊小花,但是熊二的行为侵犯了熊大的权益,因此作为其法定代理人之一的熊小花就有权代理熊大参加诉讼,维护其继承权。
知识拓展
下面再给大家讲解几个与本案有关的法律知识,让大家对继承的相关知识有更加深入、全面的了解。
(一)丧失继承权的情形有哪些
一般情况下拥有法定继承权的人是可以依法继承的,但是也有一些情况继承权是要丧失的,那么丧失继承权有几种情形呢?
1.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需要注意的是,不管是否杀害成功,也不管杀害动机是什么,都会丧失对于被继承人本人的继承权;但是,这个继承人仅丧失他对所害的被继承人的继承权,而不是丧失他对被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的继承权。
2.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这种情形下,要求杀害的目的必须是争夺遗产;与前一种情形相同,也不管是否杀害成功,且这个继承人仅丧失他对所争夺的被继承人的继承权。
3.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这种情形下,要求虐待被继承人的必须情节严重,而对于遗弃被继承人没有情节严重的要求。
4.继承人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这种情形下,不仅继承人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的行为,而且必须达到情节严重。依照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此种情况属于情节严重。但是不以此为限,其他情形如果可认定情节严重,也可能导致其丧失继承权。
5.继承人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的。此种情形系《民法典》中所新增。
(二)丧失继承权有什么后果
1.在法定继承中,丧失继承权的不能依据法定继承而继承遗产。
2.在遗嘱继承中,丧失继承权的,遗嘱指定其为唯一继承人的,这个遗嘱是无效的,如果仅仅指定其为继承人之一的,则仅仅该部分遗嘱无效,将其他人指定为继承人的部分仍然有效。
3.在代位继承中,继承人丧失了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也不得代位继承。
(三)丧失继承权后能恢复吗
丧失继承权可以发生在继承开始之后,也可以发生在继承开始之前,其表示的方法是以人民法院的判决书的形式。丧失继承权,是继承人具有《民法典》第1125条规定行为之一,经人民法院认定并作出判决而被剥夺其继承权,这种被剥夺是依法强制执行的,不以被剥夺人的意志为转移。丧失继承权一旦由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一般情况下是不能改变的,但根据《民法典》第1125条第2款规定,继承人如果有上述丧失继承权情形的第三种至第五种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因此这三种情形下有过错的继承人的继承权并不绝对丧失。
普法提示
继承是我国规定的一项家庭财产制度,中国有句古话叫“家和万事兴”,说的就是家庭和睦才能兴旺发达的道理。而继承的开始往往是发生在被继承人死亡后,此时就更加需要各家庭成员之间团结一致,共渡难关。家庭作为社会的基本单元,没有家庭的和谐哪来社会的和谐?为此,如何避免和正确处理继承纠纷,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家和万事兴
构建家庭成员间的和谐关系是预防继承纠纷的根本办法,其核心是:相互信任和各自承担起自己的责任。家庭关系体现在继承中主要的是夫妻关系及老人与子女之间的关系。夫妻关系的和谐是整个家庭和谐的基础,如何处理至关重要。夫妻在家庭生活中应当平等相处,相互理解、包容并能正确看待对方的缺点,尊重对方的人格。孝敬老人是每个家庭应当遵守的生活原则。这不仅仅是基于伦理道德,而且是一种自然的亲情所需,同时也是为每个人自己的晚年规划。因为每个家庭如何对待自己的老人,他的儿女也很有可能会以此效仿,像他对待自己的老人那样来对待他。你想让孩子对你好,你首先要对老人好,这个行为胜过所有的说教。中国历史上已有二十四孝,包括“卧冰求鲤”等美丽的传说,今天更应该在传统孝道基础之上以现代的价值观念予以升华。
(二)防患于未然
实际案件中,大部分的继承纠纷属于与老年人相关的家庭遗产纠纷,这类纠纷体现出五种新趋势,包括:老年人丧偶后,其他家庭成员急切地与健在的老年人分割遗产;由于再婚老年人的财产所有权模糊,再婚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复杂,特别容易发生利益冲突,遗产纠纷增多;未婚同居的老年人与家庭成员发生遗产纠纷增多;老年人在继承遗产时遭遇晚辈阻挠增多;老年人独立行使遗产处置权越来越难。
因此,实际生活中,老年人应当增强四种意识避免遗产纠纷:一是财产意识。为避免一方老年人去世后另一方陷入困境,老年人最好提前做好个人财产的储备。二是遗产意识。老年人再婚前要进行财产公证或办理遗嘱公证,对自己身后的财产分配作出书面说明。三是维权意识。发生遗产纠纷,老人要积极主动地维护自己的权益。现实生活中,一些老年人觉得跟晚辈争遗产不光彩,明知吃亏也不愿与晚辈争辩,这样更容易使遗产纠纷变得复杂、说不清楚。四是执行意识。老年人订立遗嘱时要考虑到具体执行的公正性、合理性和可行性。
(三)如何合理合法地解决遗产纠纷
当继承纠纷不可预防地发生后,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可以通过如下途径加以解决。
1.自行协商。继承纠纷发生后,相关当事人可以在完全自愿的基础上,通过互谅互让,就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协商达成一个各继承人都愿接受的协议,然后按协议分割遗产。
以协商方式处理遗产纠纷有利于家庭成员之间的和睦团结,由协商解决完全基于有关当事人的自愿行为,因此处理后不会伤害彼此之间的亲情,也有利于纠纷的迅速、彻底解决。由于以协商方式处理遗产纠纷,不需经过别人的调解,更无须诉诸法院,节省了当事人的人力、财力和时间。同时,由于协议是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的,因而能够使纠纷得到彻底解决。
2.寻求人民调解委员会帮助。人民调解委员会是群众性组织,在发生继承纠纷后,如有关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以法律为依据,通过说服教育的方法来调解纠纷,促使当事人在自觉自愿的基础上,互相谅解、互相让步,达成协议。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协议达成以后,各当事人都应当自觉遵守和履行。
3.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继承纠纷发生后,经协商不成时,可以不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不成协议的,任何一方也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应当注意的是,根据我国《仲裁法》第3条的规定,继承纠纷不能仲裁。因此,有关当事人之间因继承发生纠纷后,不能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外,如果向法院起诉,根据《民法典》最新规定,权利人应从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犯之日起3年内起诉,最长从继承开始之日起不超过20年。
[1]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法官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