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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数份遗嘱的内容相抵触的,该如何处理?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在被继承人立的数份遗嘱中,经过公证的遗嘱效力高于其他未经公证的遗嘱,而如果有数份遗嘱都进行了公证,应当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根据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被继承人在进行遗产分割时,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如果继承人各自为利,让被继承人立下多份遗嘱的行为,不仅不利于兄弟姐妹的和睦,反而在很多情况下会导致自己的企图落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