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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和指定监护人有哪些区别?

监护人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一切合法权益负有监督和保护责任的人。一般来说,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及其他有严重精神障碍的人,都应设置监护人。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1)祖父母、外祖父母;(2)兄、姐;(3)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监护人范围和顺序的监护人。法定监护人可以由一人或多人担任。父母对子女享有亲权,是当然的第一顺位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的,依次由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兄姐、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担任监护人,但是如果是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需要经过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在指定监护人确立之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指定监护人则是《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人员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时,由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在近亲属中指定的监护人。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此外,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和朋友。这些人虽然与近亲属不同,没有必须担任监护人的法律上的义务,但是,有些是自愿承担监护责任的,经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可以担任监护人。如果没有上述监护人,则由社会和国家负责,由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