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继承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虽然不是婚生子女,但是属于《民法典》继承编规定的“子女”的范畴,并且是第一顺序继承人。
婚生子女是男女双方在依法确立婚姻关系后所生育的子女,而非婚生子女则是在依法确立婚姻关系前或婚外行为所生的子女。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虽然在出生形式上有所区别,但法律地位是相同的,承担相同的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