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的解除而变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条规定,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可以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对孩子的抚养,是权利更是义务,这种义务不会因为夫妻双方离婚而予以免除,无论父方还是母方对孩子都有应尽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