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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夫妻单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现实生活中,虽然是以夫妻一方自己的名义借款,但所欠债务实际用于夫妻间的共同生活,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公平负担。
法律对于夫妻共同债务负担的规定,主要是出于保护善意债权人的角度出发,因为夫妻关系的亲疏远近第三方是很难具体知晓的。只要是债务形成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而且在双方没有对财产及债务进行特别约定以及另一方不能证明夫妻借款一方与借款人已经明确约定为其个人债务的情况下,都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