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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宣告死亡的法定条件、程序及后果是什么?
《民法典》第四十六条规定,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1)下落不明满四年;(2)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总结起来,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公民死亡,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2)必须是与该公民有利害关系的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3)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受理宣告公民死亡的法院是下落不明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与宣告失踪制度的设计目的相比,宣告死亡主要是解决失踪人的整个民事法律关系的状态问题,而宣告失踪则主要是解决失踪人的财产管理问题。
至于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公民被宣告死亡,其法律后果与自然死亡基本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