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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精神病人被宣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程序有哪些?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同时第二十二条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依据法律的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精神病人也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是认定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由人民法院依据其近亲属的申请来依法进行认定。
再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由其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向该公民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和根据。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必要时应当对被请求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鉴定。申请人已提供鉴定意见的,应当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简单说来,申请精神病人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应当由其近亲属向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在向法院提出申请的同时,最好是能获得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