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小王从小就喜欢吃烧烤。2018年7月18日19时38分,小王的母亲王某通过手机美团外卖向XS小吃店下单外卖食品一份,包括烤豆角、香菇、金针菇等,共花费84.5元。20时07分,烧烤外卖送达。
第二天17时,小王开始出现腹痛、腹泻、呕吐等症状,病情严重且不见好转。王某急忙带小王到社区卫生服务站就诊,医护人员检查后判定情况严重,建议转至上级医院就诊。同日18时,小王转诊进入C市中心医院接受进一步诊断治疗,被确诊为急性肠胃炎,小王随即入该院急诊科治疗并于26日出院。前后两次就诊,王某分别花费医药费158元和2599.14元。
此外,9月6日C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因XS小吃店未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而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
小王及王某认为,食物中毒系由食用外卖所致,遂与XS小吃店多次协商支付小王的医药费2757.14元、误工费750元、护理费933元、伙食补助费1000元、交通费259.8元及精神损失费14300.06元等,因XS小吃店拒不支付,故小王将该小吃店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原告未能提供确凿有效的证据证实其食用被告经营食物及其急性肠胃炎与被告有因果关系,故其要求被告赔偿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3]
原告不服,上诉至C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认为,餐饮经营者应为消费者提供安全放心的食品,落实食品安全的日常管理措施,及时发现食品质量安全隐患,不得销售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对于过期食品、变质食品和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一旦发现问题应立即停止销售并及时向工商行政机关报告,完善售后服务,妥善解决纠纷,共同维护食品安全消费环境。7月18日19点38分,上诉人小王的法定代理人通过手机美团外卖向被上诉人XS小吃店订购外卖烧烤一份。上诉人小王食用外卖烧烤后数小时内出现腹痛、腹泻等症状,并于7月19日到社区卫生服务站及C市中心医院就诊并住院治疗。被上诉人XS小吃店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疑似食品安全事故后,未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也未封存且未告知上诉人小王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违反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故对于上诉人小王在食用外卖烧烤后患急性肠胃炎的情况,被上诉人XS小吃店对此事发生和处理均存有过错,应对上诉人小王就医所发生的费用承担相应赔偿责任。鉴于上诉人小王发病时间较长,其法定代理人王某自称上诉人小王出现腹痛、腹泻等症状后曾多次与其通电话说明病情,因自身工作原因,未能安排上诉人小王及时到医院就医,延误了就医时间,对因自身原因造成的扩大损失部分二审法院不予支持。[4]
下面将围绕一、二审法院的不同裁判结果,以及二审法院判决中不予支持的部分诉讼请求进行法理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