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学校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旅游期间学生受伤谁应负责?
情景再现
学校组织学生去游戏园游玩,并委托旅行社购买门票、午餐及旅游意外险。游玩当日,小张在游戏园内的儿童城堡二楼中间的滑梯玩耍时,因滑落速度过快无法控制,不慎导致右手撑地受伤。园内工作人员发现小张受伤后,带至学校的一名老师处,后带小张到医院治疗,经诊断:小张右侧尺桡骨远端骨折并尺桡远端关节脱位,经司法鉴定小张伤情构成十级伤残。法院认为,学校是实施义务教育的机构,学生在学校组织活动期间,学校应当负有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学校作为管理者,应当预见并掌握外出活动存在未成年学生因走动、玩耍而发生碰撞、推碰、踩踏等有安全隐患的情况,并安排合适数量的老师巡视、管理。游戏园在本次活动中,作为承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活动的管理方,亦负有比承办一般活动更高的管理职责,应当采取措施有效预防未成年人伤害事故的发生。判决校方与游戏园共同承担责任。[7]
法律分析
学校组织旅游时,往往会与旅行社签订合同,由旅行社负责安排景区门票、协助老师组织学生游玩等工作。景区则负责接待学生,保护学生在景区内游玩时的安全。因此旅游期间学生受伤由谁负责,取决于当时对学生安全负有保障义务的主体都有哪些。
首先,学校作为春游活动的组织者,在组织活动期间,其是需要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和保护等工作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学生受伤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学校的安全管理工作有做得不到位的部分,学校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其次,旅行社或景区在学生受伤事故中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取决于在学生受伤时旅行社在春游活动中承担的具体工作、事发地是否在景区负责的范围内,以及旅行社或景区有没有在自己职责范围内尽到对学生的安全保障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部分判决旅行社承担责任的案例中,旅行社一方的工作人员与学校老师一起全程参与了春游活动,此时旅行社需承担对学生的安全保障义务。而在判决旅行社无须承担责任的判例中,旅行社的工作往往只是负责安排车辆接送,以及帮助学校与景区对接,对学生在景区内的人身安全没有保障义务,所以无须担责。景区承担责任则取决于学生是否在景区内受伤,以及景区对于学生受伤是否存在过错,如果有过错,则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最后,部分学校在安排学生出游时会考虑得更加周到,为学生购买人身意外险,所以在学生受伤时,保险公司也需要在保险范围内,负责学生一部分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