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配套测试3:宪法配套测试(第十版)
上QQ阅读APP看本书,新人免费读10天
设备和账号都新为新人

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答案:D。制宪主体是指拥有制定宪法权力的主体,由于制宪行为是一种主权行为,因此制宪主体是国家主权的所有者。我国主权在民,所以我国人民是我国的制宪主体。故AB项不正确。人民作为制宪主体总是通过特定机构进行制宪,这种为了宪法的制定而专门成立的机关就是制宪机关。制宪机关不同于宪法起草机构,后者只是负责起草宪法文本的具体工作机构,不能独立行使制宪权,也无权批准通过宪法。1954年9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后于1975年、1978年、1982年、2004年、2018年进行了五次全面修改,由此产生的宪法是修宪活动的结果,而不是制宪活动的结果,因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是我国的制宪机关。故D项正确。对于C项,根据宪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权力机关,具有修宪权,因此该选项错误。

2.答案:A。根据宪法制定的机关不同,可以把宪法分为民定宪法、钦定宪法和协定宪法。所谓民定宪法是指由民意机关或者全民公决制定的宪法。钦定宪法是指由君主或以君主名义制定和颁布的宪法。协定宪法是指由君主与国民或者与国民代表机关协商制定的宪法。根据外国宪法的历史知识,1830年法国宪法是由法国人民代表与君主协商制定的宪法,是协定宪法。1779年美国《邦联条例》、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是由人民或人民代表机关制定的,属于民定宪法。1889年日本宪法是以日本天皇名义颁布的宪法,属于钦定宪法。故,本题答案为A。

3.答案:B。修宪权是依据制宪权而产生的一种权力,可以理解为制度化的制宪权。而制宪权与立法权属于不同层次的权力形态。

4.答案:A。1946年宪法为日本战后制定的宪法,其基本原则受波茨坦宣言的制约与美国宪法的影响。

二、多项选择题

1.答案:AC。制宪权不能游离于国家权力活动以外,所以B项显然错误。制宪权的特点有正当性、阶级性与公共性的统一、统一性、自律性等,因此D项说法错误。

2.答案:ABCD。宪法的制定程序较一般法律的制定程序更为严格,本题全选。

3.答案:ABCD。四个方面都从不同程度上制约着国家制宪权的运用过程与程序,以保证制宪权与制宪目的的一致性。

三、名词解释

1.答案:制宪权又称宪法制定权,是制宪主体按照一定原则创造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的一种权力。制宪权是一种价值体系,既包括制宪事实的力量,也包括把宪法加以正当化的权威与价值。

2.答案:宪法制度程序是指制宪机关制定宪法时所经过的阶段和具体步骤。为了保证制宪工作的权威性与严肃性,它一般包括制宪机构的设立、宪法草案的提出、宪法草案的通过及公布四个步骤。

四、简答题

1.答案:制宪权概念是在社会变迁过程中产生和发展的,它标志着宪法制定行为的规范化与自我完善程度。制宪权理论源于古希腊、罗马的法治思想以及中世纪的根本法思想,但最早系统提出宪法制定权概念及其理论体系的学者是法国大革命时期的著名学者西耶斯。他在《第三等级是什么?》一书中提出了制宪权主体、制宪权性质等理论。他指出:“在所有自由国家中——所有的国家均应当自由,结束有关宪法的种种分歧的方法只有一种。那就是要求助于国民自己,而不是求助于那些显贵。如果我们没有宪法,那就必须制定一部:唯有国民拥有制宪权。”他在解释制宪权的特点时,强调国民意志的权威性,提出国民不仅不受制于宪法,而且不能受制于宪法,也不应受制于宪法。

西耶斯的制宪权理论与他的宪法观有着密切的联系。在他看来,宪法是既规定立法机构的组织与作用,又规定执行机构的组织与作用的根本法,从根本上说宪法从属于国民,只有国民才有权改变宪法,判断由宪法引起的争端,国民意志永远是最高法律。

2.答案:制宪机关与宪法起草机构是不同的,主要区别在于:制宪机关是行使制宪权的国家机关,宪法起草机构是具体工作机关,不能独立地行使制宪权;制宪机关一般是常设的,而宪法起草机构是临时性的机关,起草任务结束后便解散;制宪机关有权批准通过宪法,而宪法起草机构则并无权批准宪法;制宪机关由公民选举产生,具有广泛的民意基础,宪法起草机构则主要通过任命的方式产生,注重来源的广泛性。

3.答案:宪法制定程序是指制宪机关制定宪法时所经过的阶段和具体步骤。由于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其制定程序不同于普通法律,程序比较严格。在具体制定程序的设计上,各国宪法的规定不尽相同,从而形成了行使制宪权的不同方式。例如,国民可以通过国民投票方式直接行使制宪权;也可通过国民选出的代议机关制定宪法;有些国家则把代议机关的制宪权行使与国民投票方式结合起来确定具体的制宪程序等。为了保证制宪工作的权威性与严肃性,制定宪法一般包括如下程序:(1)制宪机构的设立;(2)宪法草案的提出;(3)宪法草案的通过;(4)公布。

五、论述题

1.答案:(1)宪法制定权(简称制宪权)是制宪主体按照一定原则创造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的一种权力。制宪权是一种价值体系,既包括制宪的事实的力量,也包括把宪法加以正当化的权威与价值。立法权是指有权的国家机关,按照一定的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的权力。在近代国家,哪些国家机关有权立法,以及享有多大的立法权,即立法权的划分,一般都是由该国宪法加以确定的。

(2)从宪法学上来看,宪法制定权与立法权是两个不同概念,制宪权和立法权在近现代民主社会是被区分开来的。

有学者认为,如果把制宪权看作国家权力体系中的组成部分的话,那么,其与立法权并不存在根本的区别,实质上他们都是创制法律规范、确认人民意志的国家权力,甚至可以认为制宪权是立法权的一部分,是立法权中的特殊部分。其特殊性仅仅在于它们所创制的法律规范不同,从而导致了其行使主体、行使程序以及它们在国家权力体系中的地位不同。

在现代法治社会中,创制宪法与创制法律在宪法学上是性质截然不同的立法活动。创制宪法的活动是人民意志的直接体现,而创制法律的活动是人民意志的间接体现,表现为立法机关自身的意志。国家机关的立法权限可以通过创制宪法的活动来确定,但却不能由立法机关自己规定自己的立法权限。否则,就违背了宪法赖以存在的最基本的人民主权原则,立法机关就成了国家权力的来源了。这种理念与人民主权的理念不相符合。制宪权与立法权的分离使得制宪权更直接、更准确地表达主权的意志,进而使立法权表现形式受到制宪权的规制,以防止国家立法权的异化,保证国家立法权的国民自治性质。

宪法制定权与立法权的区别在于:

首先,享有主体不同。制宪权的所有者应当且只能是人民。立法权则往往由宪法设立的议会等民意代表机关行使。民意代表机关与人民显然是不同主体。

其次,制宪权具有“至高性,独立性”,制宪权本身是宪法与法律的合法性基础。

再次,制宪权要受人类理性认识能力等客观因素限制,但不受实定法约束。而立法权只能依宪法而存在,受宪法约束,从来都是有限的。

最后,立法权的行使是国家政治生活的常态;而行使制宪权的社会基础是特定的。社会内部蕴含着的处于不断变化状态的经济政治因素是推动宪法变革的主要根源,社会基本矛盾的运动和发展是决定宪法制定的终极原因。总的来看,社会革命、社会剧变、社会变革都会导致社会的转型,也都可能为制宪权的行使提供契机。当然,由于制宪权是对国家的政治生活作根本而整体决定的最高权力,这种权力运行的结果往往意味着一个国家的总体政治格局在相当长时期内的定型;制宪权的再度启动也就意味着这种格局彻底地打破或调整,其间必然伴随着激烈的社会震荡和利益关系的重新安排。因此,制宪权的启动应当非常慎重,不能像其他国家权力那样简单地反复行使,只有当各种社会矛盾积聚到无法在现有法律秩序内得到解决且通过对宪法的文字条款作适当的伸缩或修补已实在无法满足现实的合理需要时,才有发动制宪权的必要。

(3)宪法制定权与立法权也是密切联系的。制宪权是一种“前宪法现象”,正是由于制宪权的这种性质,使得人民亲自或者通过一定的组织形式来行使制宪权,以建立或改变一种宪法秩序成为可能。而立法权、行政权与司法权三权的组织与活动原则由制宪权决定,它是一种制度化的权力形态。因此:

首先,制宪权是立法权的正当性基础与合法性源泉。只有通过制宪权解决宪法的正当性才能解决由宪法产生的权力,包括立法权的合法性问题。

其次,制宪权是宪法与法律的合法性基础,立法权则是宪法所创设的一种国家权力,要受宪法约束。立法权活动要从属于制宪权宗旨,不能脱离制宪的目的与原则。

有学者认为,制宪权本质上是一种具有法的创造效力的“始原的创造性权力”,是一切权利的总的依据。制宪权作为“始原的创造性权力”,在国家和宪法存在以前,作为制宪权主体的国民就在特定的“自然状态”中已存在,即制宪权是不以国家权力或任何实定法存在为其条件的。从这个意义上讲,制宪权是一种创造的权力,不同于国家权力,国家权力是依据制宪权而产生的“形成的权力”,制宪权是国家权力存在的前提。这种观点是不准确的,它实际上混淆了制宪权的理论形态和实践形态的界限,把制宪权理解为纯粹自然法意义上的权力。

事实上,制宪权是一个国家统治的最高决定权,制宪权本身不能成为游离于国家权力活动的权力,它实际上是最高决定权的具体表现,即有权决定国家统治形态的阶级运用制宪权具体创造宪法,以巩固统治关系。通过制宪权的运用反映主权者根本意志的同时,制宪权也可起到决定具体权力活动方式与界限的功能,有助于强化宪法规范的效力,建立以宪法为基础的权力制约机制。

在理解制宪权与国家权力相互关系时,应注意区分根源意义上的国家权力与具体组织化的国家权力,不能简单地把制宪权表述为始原性的权力,否则会导致制宪权与国家权力的相互冲突。即在认识制宪权本质之前首先应区分作为制宪权产生前提的国家权力和由制宪权产生的国家权力这两种不同层次的国家权力。[1]

2.答案:制宪权作为一种创造宪法的力量或权限,它的产生需要一种合理基础,而且应具有合法性与权威性。

围绕制宪权的性质与来源问题,学者们提出了不同的学术主张。有的学者认为,制宪权是自然法中存在的一种“始原的创造性”权力,在国家和宪法存在以前,作为制宪权主体的国民就在特定的“自然状态”中存在,即制宪权是不以国家权力或任何意义上的实定法存在为其条件的。从这种意义上讲,制宪权是一种创造的权力,它不同于国家权力,国家权力是依据制宪权而产生的“形成的权力”,制宪权是国家权力存在的前提。这种观点是不准确的,它实际上混淆了制宪权的理论形态与实践形态的界限,把制宪权理解为纯粹自然法意义上的权力。如果我们把制宪权看成一个国家统治的最高决定权的话,那么制宪权本身不能成为游离于国家权力活动以外的权力,它实际上是最高决定权的具体表现,即有权决定国家统治形态的阶级运用制宪权,具体创造宪法,以巩固统治关系。在通过制宪权的运用反映主权者根本意志的同时,制宪权也可起到决定具体权力活动方式与界限的功能,从而有助于强化宪法规范的效力,建立以宪法为基础的权力制约机制。这样,由于立法权、行政权与司法权三权的组织与活动原则由制宪权决定,它是一种制度化的权力形态,因此在理解制宪权与国家权力之间的相互关系时,应注意区分根源意义上的国家权力与具体组织化的国家权力,不能简单地把制宪权表述为始原性的权力,否则会导致制宪权与国家权力的相互冲突。

从对制宪权性质的分析我们可以归纳出制宪权的基本特征,即第一,制宪权的正当性。制宪权的行使要服从一定的制宪目的,遵循宪法发展的客观规律。第二,制宪权是阶级性与公共性的统一。一方面,在特定社会发展中,制宪权反映特定阶级的根本意志,具有阶级性,另一方面,制宪作为人类治理国家经验的总结与升华,又在客观上反映着社会公共职能,具有公共性。第三,制宪权的统一性。制宪权作为一种权限,其存在形态具有完整性和统一性,不可分割和转让。第四,制宪权的自律性。制宪权是主权国家独立意志的体现,它的具体运用过程与制宪内容,体现特定民族意志的自律性,不受除本民族意志外的其他意志制约。从某种意义上说,制宪权的自律性是国家权力独立性价值的必然要求。


[1] 编者注:“制宪权”是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入学考试较青睐的考点,从名词解释到简答再到论述,各种题型均出现过,备考人大宪行研究生的同学应予以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