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文书样式:制作规范与法律依据(人民法院卷·下册)(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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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其他

71.询问笔录(询问当事人用)

询问笔录

时间:××××年××月××日××时××分至××时××分

地点:××××人民法院第×法庭(询问室)

案号:(××××)……号

案由:……(写明案由)

审判人员:……(写明职务和姓名)

书记员:×××(写明姓名)

(询问前,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询问纪律)

审:现在开始询问。首先核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基本信息。

再审申请人:×××,……。

……

被申请人:×××,……。

……

原审其他当事人(按照原审地位列明):×××,……。

……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基本信息,未参加询问的括注未参加询问,委托代理人括注代理权限)

审:再审申请人对参加询问人员有无异议?

再审申请人:……。

审:被申请人对参加询问人员有无异议?

被申请人:……。

审:原审其他当事人对参加询问人员有无异议?

原审其他当事人:……。

审:经核对,各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均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活动。××××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今天依法组织询问。本案由审判员×××、审判员/代理审判员×××、审判员/代理审判员×××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担任审判长,由书记员×××担任记录。

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

当事人可以提出回避申请。再审申请人是否申请回避?

再审申请人:……。

被申请人是否申请回避?

被申请人:……。

原审其他当事人:……。

审:首先由再审申请人陈述再审申请请求与事实与理由。

再审申请人:再审申请请求:……。

事实与理由:……。

审:现在由被申请人答辩。

被申请人:……。

审:现在由原审其他当事人陈述意见。

原审其他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事由中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的,应在询问中组织各方当事人对新的证据进行质证)

审:根据各方当事人的再审申请、答辩意见以及一、二审审理情况,合议庭归纳本案争议焦点如下:一、……;二、……;三、……。各方当事人对合议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是否有异议?

再审申请人:……。

被申请人:……。

原审其他当事人:……。

审:下面围绕本案争议焦点涉及的事实问题展开调查。

问题一:……。

再审申请人:……。

被申请人:……。

原审其他当事人:……。

问题二:……。

再审申请人:……。

被申请人:……。

原审其他当事人:……。

……

审:请各方当事人就本案争议焦点发表法律意见。

再审申请人:……。

被申请人:……。

原审其他当事人:……。

审:现在请各方当事人做最后陈述。

再审申请人:……。

被申请人:……。

原审其他当事人:……。

审:现在询问结束。

再审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被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原审其他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审判人员(签名)

书记员(签名)

【说明】

1.本笔录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制定,供再审审查程序中询问当事人用。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三百七十条、第四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在第二审程序、简易程序、实现担保物权程序、执行程序等程序中询问当事人的,可以准用,并相应变更当事人诉讼地位和所依据法律条文。

3.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可以调解的案件,应当在当事人最后陈述之后征询当事人调解意向。

4.书记员应当如实、全面、准确记录询问内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

5.询问笔录由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

6.询问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6月27日)

第二百零三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不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

第一百六十九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年12月29日)

第二百六十三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卷宗中应当具备以下材料:

(一)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笔录;

(二)答辩状或者口头答辩笔录;

(三)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

(四)委托他人代理诉讼的授权委托书或者口头委托笔录;

(五)证据;

(六)询问当事人笔录;

(七)审理(包括调解)笔录;

(八)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或者调解协议;

(九)送达和宣判笔录;

(十)执行情况;

(十一)诉讼费收据;

(十二)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审理的,有关程序适用的书面告知。

第三百七十条 人民法院审查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可以询问申请人、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可以依职权调查相关事实。

第四百八十四条 对必须接受调查询问的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人民法院可以拘传其到场。

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被拘传人进行调查询问,调查询问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法可能采取拘留措施的,调查询问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人民法院在本辖区以外采取拘传措施时,可以将被拘传人拘传到当地人民法院,当地人民法院应予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