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公务员如不遵守回避规定,会受到什么处罚?
情境再现
陈某是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陈某的外甥女李某在公务员考试中被招录到了陈某的单位。在一次家庭聚会中,李某向陈某提出想要去财务科担任出纳一职。家里的其他亲戚私下劝阻陈某,希望陈某不要答应李某的要求,因为陈某担任领导职务,若李某再负责财务工作,这样不符合规定,会产生不良影响。但是陈某经不住李某的多次请求,还是安排李某到财务科工作。没想到李某在工作没多久就私自挪用了单位的备用金,被侦查机关立案侦查。陈某会受到什么处分?
法律分析
依据《公务员回避规定》第16条的规定,对拟进入机关的人员和拟晋升、转任等的人员,应当依据本规定加强事前提醒、严格审查把关,根据需要提前调整,避免形成回避关系。依据《公务员回避规定》第17条的规定,公务员应当及时主动报告需要回避的情形。有需要回避的情形不及时报告或者故意隐瞒的,应当区分不同情况,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当给予相应处分。《公务员回避规定》在事前严防形成回避关系,事中要求及时主动汇报需要回避的情形,违反回避规定的,事后给予相应处分。
本案陈某安排李某在财务科工作违反了《公务员法》的任职回避规定,陈某作为单位负责人,是不能安排与其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李某在财务科工作的。陈某作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不主动避免与李某形成回避关系,明知不应当安排自己的外甥女李某在财务科工作,还故意为之,在此过程中存在侥幸心理,不及时、主动汇报相关情况,最终造成不良后果,严重违反回避规定。
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19条的规定,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陈某明知不能为而为之,致使李某挪用单位的备用金,已经造成了不良后果,而且情节比较严重,可以给予陈某降级或者撤职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