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公务员能否自行决定回避?
情境再现
郭某是某市检察院的检察官,2019年9月,郭某所在的工作部门受理了一起公安机关移送的故意伤害案件。按照工作安排,该案件由郭某负责。在审阅卷宗的时候,郭某发现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竟然是自己的小学老师。郭某觉得自己于公于私都不再适合处理这起刑事案件,于是向上级汇报了故意伤害案的犯罪嫌疑人是自己小学老师的事实。汇报后,在上级主管领导没有作出研究决定的情况下,郭某直接将案卷移交给本部门的李某,不再审查本案。郭某的做法正确吗?
法律分析
本案涉及公务员回避问题。回避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因自己与所处理的事务有利害关系,为保证处理程序合法以及处理结果公正,根据当事人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申请,或有权机关发现存在影响职权行使的情形,由有权机关依法作出决定,停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一种制度。严格执行公务员回避制度,是公务员廉洁公正执行公务的重要保证。
首先,郭某在审查案件的过程中发现了需要回避的情形,主动向上级汇报,这样的做法是应当受到肯定的。依据《公务员回避规定》第17条的规定,公务员应当及时主动报告需要回避的情形。
其次,郭某明知自己已经不再适合办理该起故意伤害案件,只汇报犯罪嫌疑人是自己小学老师的事实,没有正式申请回避的做法是错误的。根据《公务员法》第77条的规定,公务员有应当回避情形的,本人应当申请回避。所以郭某在工作中若发现了需要回避的情形,除应当如实汇报相关事实外,还应当及时提出回避申请。
最后,郭某上报后,在上级领导没有作出研究决定的情况下,擅自停止本职工作,自行决定交由他人代理的行为是不可取的。根据《公务员法》第76条的规定,公务员执行公务时,涉及本人利害关系,或者涉及亲属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情形的,应当回避。但是公务员不可以自行决定回避,公务员执行公务过程中若需要回避,可以由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回避申请,或者主管领导提出回避要求,由公务员所在机关审查后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特殊情况下,所在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回避决定。本案中,郭某所在单位并没有向郭某作出回避决定,在此之前郭某不得暂停履行工作职责,更不得擅自将工作交由他人代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