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法律知识实用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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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应当符合哪些程序规定?

情境再现

董某工作的民政局空缺一个办公室主任的岗位。董某大学毕业后,已经在民政局工作了5年多,非常渴望得到进步与锻炼的机会。单位领导对董某的工作态度和工作能力也十分认可,觉得董某可以胜任这个职位。与此同时,在党政干部例行会议上,单位领导多次表现出对董某担任办公室主任的期待,并实际上已经将办公室主任的工作分配给董某负责。董某单位的其他同事已经默认董某是办公室主任身份,那么董某经过哪些程序才能真正成为办公室主任呢?

法律分析

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政治素质、工作能力、文化程度和任职经历等方面的条件和资格。因此,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公务员法》第46条规定,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应当按照动议,民主推荐,确定考察对象、组织考察,按照管理权限讨论决定,履行任职手续程序依次办理。这一晋升程序是公务员职务晋升的主要方式。其中,最主要的内容是民主推荐、组织考察、讨论决定。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16条的规定,民主推荐包括谈话调研推荐和会议推荐。组织考察是在确定考察对象后,由组织(人事)部门进行严格考察。考察必须依据干部选拔条件和不同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讨论决定是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集体讨论作出任职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42条规定,提拔担任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除特殊岗位和在换届考察时已进行过公示的人选外,在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公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便于监督,涉及破格提拔的还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