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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代表候选人当选代表需满足怎样的选票结果?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只有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才有效。同样,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只有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才有效。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当选代表,须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要当选代表,须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的人数少于应选代表的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根据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差额比例,确定候选人名单。如果只选1人,候选人应为2人。另行选举县级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另行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当选代表,需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