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第九十条规定:“国务院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召集和主持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委务会议,讨论决定本部门工作的重大问题。各部、各委员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因此,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领导本部门的工作,召集和主持部务会议、委员会会议、委务会议,签署上报国务院的重要请示、报告和下达命令、指示。副部长、副主任协助部长、主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