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企业刑事法律风险典型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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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分析

本案中,格物公司及其直接负责人江某,以欺骗手段取得金融机构贷款,给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175条之一规定的骗取贷款罪。

骗取贷款罪的犯罪构成是:

1.本罪的行为方式是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即行为人在申请贷款时实施了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或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证明文件、产权证明作担保等欺骗行为,使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产生错误认识,并基于这种错误认识,将本不应向行为人发放的贷款借贷给行为人。

2.本罪的犯罪对象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贷款系指贷款人对借款人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

3.构成本罪需要的犯罪结果是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根据现行立案标准,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可以作为刑事案件立案追诉。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在骗取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仍追求或放任结果的发生。构成本罪不需要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5.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的自然人或单位。

骗取贷款罪的刑事责任是: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