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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一)基本案情
格物公司是一家民营有限责任公司,江某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时也是格物公司的两个股东之一。2012年,江某以格物公司的名义向致知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贷款。为了顺利通过贷款的审核,江某向致知公司的工作人员谎称公司贷款系用于钢材的经销业务,并且在审批材料中提供了与厚德公司虚假签订的钢材供销合同及虚报的格物公司财务数据。后来,致知公司向格物公司贷款600万元,格物公司将上述贷款全部用于归还该公司及控股的其他公司的贷款和债务。直至贷款偿还期届满,格物公司共向致知公司支付了利息60余万元,其余款息未能归还。致知公司后向公安机关进行报案。江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案。
(二)审理过程
闵行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格物公司及其直接负责人员被告人江某以欺骗手段取得金融机构贷款,给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骗取贷款罪。被告人江某系自首,对其减轻处罚。据此,法院判处被告单位格物公司犯骗取贷款罪,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判处被告人江某犯骗取贷款罪,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宣判后,被告人江某不服提出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中被告人江某以公司名义骗取小额贷款公司贷款的行为是否构成骗取贷款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