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企业刑事法律风险典型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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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提示

(一)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主体范围

随着打击商业贿赂活动的不断深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主体范围不断扩大,从最初的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扩大到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而“其他单位”既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常设性组织,也包括为组织体育赛事、文艺演出或者其他正当活动而成立的组委会、筹委会、工程承包队等非常设性组织。“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主要是指医院、医疗机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科研院所、出版社、报社、印刷厂、社会团体以及村委会、居委会等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采购中的谈判小组、询价采购中的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在招标、采购等事项的评标和采购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数额较大的构成本罪。

(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非罪的界限

1.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6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2.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在法律、政策许可的范围,通过自己的劳动换取合理报酬的,不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受贿,不是犯罪。

3.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接受亲朋好友的一般礼节性馈赠(详见上述贿赂与馈赠的界限),而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亲朋好友谋取利益的,不成立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受贿罪。

4.区分以收受回扣、手续费为特点的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受贿罪与正当业务行为的界限。在正常的市场交易行为中,取得符合法律和政策规定的折扣、佣金是正当业务行为;而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为个人所有的,应认定为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受贿罪。区分的关键是是否违反国家规定。

(三)区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受贿罪的界限

两罪区分的关键在于犯罪主体的不同:本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即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以及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国有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国有其他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

(四)民营企业如何防止工作人员权钱交易?

商业贿赂行为作为一种不良风气,除了会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交易秩序,也会妨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正常管理活动,甚至发生损害企业利益的事情。民营企业欲防止工作人员存在权钱交易不正之风,首先要在企业管理活动中扎紧制度的笼子,制定严格完善的各项规章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惩戒机制并严格执行,让权钱交易现象无滋生的土壤,形成企业文化;其次要提高违法犯罪的成本,防微杜渐,让企业管理人员清醒地认识到一旦违法犯罪,除了工作不保、身败名裂,更会身陷囹圄,失去自由,对家庭和亲人造成不可挽回的伤害;最后要定期组织开展警示教育活动,让管理人员和员工认识到,不是只有国家工作人员才能成立受贿罪,以生动鲜活的案例让企业工作人员入脑入心,自觉摈弃不良风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