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企业刑事法律风险典型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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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拓展

(一)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既遂、未遂标准问题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侵犯的客体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正常管理活动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交易秩序,本质上属于权钱交易。笔者认为以是否已经得到贿赂作为区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既遂与未遂的标准较为妥当。因为只有得到了贿赂,才算完成了权钱交易。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实施为他人谋取利益、实现为他人谋取利益三个阶段,处于任何一个阶段都属于为他人谋取利益,所以不能以是否实际谋取到利益作为区分既遂与未遂的标准,而应以是否实际得到贿赂作为标准。

(二)贿赂与馈赠的界限

正常的人情往来和馈赠是不构成犯罪的。对于贿赂与馈赠的区分认定主要应当结合以下因素全面分析、综合判断:发生财物往来的背景,如双方是否存在亲友关系及历史上交往的情形和程度;往来财物的价值;财物往来的缘由、时机和方式,提供财物方对于接受方有无职务上的请托;接受方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提供方谋取利益。根据以上因素,凡属权钱交易本质的均属贿赂。

(三)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共同收受他人财物的处理

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收受他人财物,构成共同犯罪的,根据双方利用职务便利的具体情形,分别定罪追究刑事责任: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利用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分别利用各自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追究刑事责任,分不清主从犯的,可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