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分析
上述案例中,小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163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2020年12月26日修正后的《刑法》第163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6年出台的《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贪污贿赂案件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故“数额较大”的标准为6万元,“数额巨大”的标准为100万元,目前“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暂未明确,有待进一步确定。
职务侵占罪的犯罪构成是:
1.本罪侵犯的客体: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正常管理活动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交易秩序。犯罪对象为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既包括金钱和实物,也包括可以用金钱计算数额的非财产性利益,如提供房屋装修、含有金额的会员卡、代币卡、旅游费用等,具体数额以实际支付的资费为准。
2.本罪的客观行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一般是指行为人利用自己在本单位所具有的主管、经营或参与某项事务的职权及方便条件,既包括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参与某项事务的职务便利,也包括利用职务上有隶属关系的其他企业内部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其中索取他人财物是指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条件,向他人索取财物的行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权力,接受他人主动给予的财物的行为。收受银行卡的,不论受贿人是否实际取出或者消费,卡内的存款数额一般应全额认定。如果给予银行卡的一方承担还款责任,透支数额也应当认定为受贿数额。这里的给予应当是实际给付行为,即作为贿赂物的财物已经从行贿人手中转移到受贿人控制之下。为他人谋取利益,既包括正当的利益,也包括不正当的利益;既包括已经谋取到的利益,也包括正在谋取的利益。
3.本罪的犯罪主体: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而且上述人员不属于依法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认定的依据主要是劳动合同、社保记录、工资记录、纳税记录、公司内部任命文件等。
4.本罪的主观方面:故意,实际是具有权钱交易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