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学校有权免费使用本校学生的发明专利吗?
案情
小伟是某市中学的一名初二学生,他在学校的成绩一直非常优秀,经常是年级前三名。而且小伟非常喜欢研究,搞一些小发明。2019年3月,小伟研发出一款智能化插座,并且在创新科技大赛上获得了一等奖。在比赛之后,小伟的父母将他的此项小发明申请了专利,并获得了专利证书。学校觉得小伟的这项小发明很有创意,在平时的教学中也使用他的这项小发明。小伟的父母发现学校在使用小伟的小发明之后,认为学校的做法已经侵犯了小伟的专利权,要求学校停止使用,如果学校继续使用,则要求其支付一定的费用。但是,学校认为小伟是该校的学生,学校有权利免费使用本校学生的发明专利。那么请问,学校有权免费使用本校学生的发明专利吗?
解析
我国《专利法》第六条第二款明确规定,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由此可见,对于非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享有专利权。同时,根据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条的规定,未成年人依法平等地享有各项权利,不因本人的教育程度、身心健康状况等受到歧视。相应地,作为专利权人,未成年人的专利权也依法受到平等保护。所以,在本案例中,虽然小伟是学校的学生,但是,小伟的发明创造并不是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并不属于职务发明,因此,小伟应该是专利权人,依据法律的规定,其专利权受到法律的保护。所以,小伟的父母要求学校停止使用小伟的小发明的行为是正确的,学校并不拥有免费使用专利的权利。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六条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该单位可以依法处置其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促进相关发明创造的实施和运用。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三条 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
未成年人依法平等地享有各项权利,不因本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民族、种族、性别、户籍、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家庭状况、身心健康状况等受到歧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