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学生在学校组织的实践活动中摔伤,学校是否需要为此承担责任?
案情
青青是某市实验小学六年级的学生。为了增强学生们的环保意识,植树节那天,学校组织六年级的学生到乡下的一座山上植树,青青也参加了学校组织的这次实践活动。由于在植树的过程中,人比较多,而且山上的路比较陡,青青不小心从山坡上摔了下去,幸亏老师们及时将她送往医院,才得到救治。经过诊断,青青的右腿骨折,并出现轻微的脑震荡。经过几个月的治疗之后,青青才恢复健康。为此,青青的父母找到学校,要求学校承担青青的各项医疗费共计1万元。但是,学校说这是因为青青自己不小心才摔伤的,学校不应该承担责任。青青的父母坚持认为青青是参加了学校组织的实践活动才受了伤,学校有责任保护学生的安全。请问,青青的父母可以要求学校承担责任吗?
解析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防止发生人身伤害事故。同时,《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也规定,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据此可知,学校在组织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时,有义务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护学生的人身安全,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如果学校没有尽到自己的管理职责,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需要为此承担相应的责任。在本案例中,学校组织学生在植树节参加植树活动,负有保护学生安全的义务,应该预测到可能发生的危险。青青从山坡上摔下去,学校负有一定的责任,应该为此承担责任。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三十五条第三款 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防止发生人身伤害事故。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第九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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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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