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应知应会法律知识学习手册(以案普法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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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家长明知道校车超载,仍然让孩子乘坐,发生事故后学校还需要承担责任吗?

案情

暖暖是某市光明小学的一名小学生。自从暖暖上学以来,一直都是坐校车上下学。但是,在暖暖上四年级(9周岁)的时候,因为该小学坐校车的学生人数猛增,导致校车的数量无法满足需求。于是,学校的校长将此情况反映给了学生家长,说最近一段时间,由于校车的数量不够,在接送学生的过程中可能会有个别学生没有座位,但学校会尽快增加校车的数量,满足学生的需要。暖暖的父母觉得这种情况是暂时的,应该没有什么问题,就没放在心上。可是,由于校车上人数过多,导致在一次接送学生的过程中发生了交通事故,后公安机关认定该校车超载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事故造成5名学生受伤,其中就有暖暖。为此,暖暖的父母花了将近2万元的医疗费。事后暖暖的父母要求学校承担责任,但是,学校说事先已经将校车座位不足的情况通知给家长了,因此,现在发生了事故,学校是没有责任的。那么请问,家长明知道校车超载,仍然让孩子乘坐,发生事故后学校还需要承担责任吗?

解析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第一千二百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本案例中,暖暖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虽然事故是在放学的路上发生的,但这是由于学校提供的校车超载造成的,因此,学校存在过错,应该承担责任。同时,《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学生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义务,配合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学生的监护人应当拒绝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接送学生上下学。暖暖的父母明明知道校车超载,仍然放任孩子乘坐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其行为也存在着一定的过错,也是要为自己的过失承担责任的。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 学校应当对教师、学生及其监护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向学生讲解校车安全乘坐知识和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技能,并定期组织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演练。

学生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义务,配合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学生的监护人应当拒绝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接送学生上下学。

第五十条 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违法状态消除,并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