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应知应会法律知识学习手册(以案普法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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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学校能否聘请有重大交通事故责任记录的人作为校车司机?

案情

娜娜要上小学了,但是娜娜的父母工作都很忙,根本没有办法每天接送她上下学,只能让娜娜每天坐校车上下学。考虑到孩子的安全,娜娜的父亲便向学校咨询了校车的相关情况,学校表示肯定会为孩子的安全负责,校车司机都是经验丰富的师傅。可是,娜娜上学一个月之后,校车在送学生回家的路上就发生了事故,虽然没有造成伤亡,但是,警察在调查的过程中发现,该校车司机于某在两年前发生过致人重伤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被公安机关认定负全责。娜娜的父母在听说此事之后,便要求学校更换司机。而学校认为于某发生交通事故是在两年前,这次发生事故也不是于某的过错,是对方车辆的原因造成的,便不同意娜娜父母的要求。那么请问,学校能否聘请曾经发生过重大交通事故的人作为校车司机?

解析

学校不能聘请有重大交通事故责任记录的人作为校车司机。为了保障学生的安全,法律对校车驾驶员进行了严格的限制。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校车驾驶人要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符合以下几个条件:(1)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2)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3)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4)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5)无犯罪记录;(6)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由此可见,校车驾驶人必须满足上述条件,取得相应的驾驶资格。驾驶人员不符合其中的任何一项要求都是不能驾驶校车的。在本案例中,于某曾经发生过致人重伤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被公安机关认定负全责,不符合该条规定的第三项要求。依据法律的规定,学校不能聘请曾经发生过重大交通事故的人驾驶校车,娜娜的父母所提出的要求是正确且合理的,学校应该将于某解聘。

法条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 校车驾驶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校车驾驶资格。

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

(二)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

(三)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四)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五)无犯罪记录;

(六)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