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应知应会法律知识学习手册(以案普法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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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午间休息时,学生发生口角而打架致伤,学校有责任吗?

案情

小东与小明是同班同学,两人都在某市的一个寄宿学校读初中。一天,中午休息,大家都刚刚吃完午饭回到教室准备学习。此时,小东进教室不小心碰到了小明。小东随口说了一句对不起,小明却认为小东没有诚意,要让他重新向自己道歉。两人为此发生口角,越吵越厉害,小东一气之下打了小明一拳头,小明马上又还了手,两人扭打成一团。后来,老师赶到之后将两人制止。小明的脸被小东打得青一块紫一块,鼻子不断流血。为此,小明花去2000元医药费。小明的母亲找到学校,要求学校承担责任。学校认为这是小东导致的,与学校无关,学校没有责任。那么请问,午间休息时,学生发生口角而打架致伤,学校有责任吗?

解析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由此可见,如果学校没有尽到对学生的教育、管理职责,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期间所受到的人身损害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反之,学校则无须承担责任。此外,《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同时,要完善安保设施、配备安保人员,以保障未成年人在校、在园期间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我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学校在没有履行职责时才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的损害承担责任,但是,学校有义务加强对学生的管理与教育,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在本案例中,小明受伤是与小东打架所导致的,老师在赶到之后马上制止了两人的行为,因此,学校对此没有过错,不承担责任。因为小东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小明的医疗费应该由小东的监护人承担。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三十五条 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完善安保设施、配备安保人员,保障未成年人在校、在园期间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学校、幼儿园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身心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防止发生人身伤害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