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学校对有小偷小摸行为的学生可以放任不管吗?
案情
李某是个追星族,非常喜欢韩国某男子组合,并收集该男子组合的各种CD、海报、宣传册等。李某所在班级也有一个喜欢该男子组合的女生,名叫桐桐,桐桐也有很多这个男子组合的纪念品,其中有一款限量版的明星签名照片集。李某也一直想买这个照片集,但是因数量有限,没有买到。李某说给桐桐200元,让桐桐把这个照片集卖给她,但是桐桐没有答应。为了得到这本照片集,李某趁中午同学们都回家的时候,将这本照片集从桐桐那里偷走,藏在了家里。事情很快被发现了,李某只得将照片集还给桐桐。桐桐将这件事告诉了老师,要求老师将这件事情上报学校,由学校进行处理。但是学校方面却说既然李某已经将东西归还,就不再对这件事情进行追究。请问,学校对有小偷小摸行为的学生可以放任不管吗?
解析
学校对有小偷小摸行为的学生放任不管的做法是不正确的。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条规定,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特点,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青春期教育和生命教育。未成年人的身心还未发育成熟,对许多事情的认知不完全,如果放任学生偷盗,学生长大以后很容易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并且,根据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于未成年学生偷窃少量财物的行为,情节轻微的,可以由学校依法采取相应的管理教育措施。所以学校有义务对学生进行生活及心理健康辅导,对犯了错的学生不能放任不管,而是应当对其进行疏导、教育或对其采取相应的管理教育措施。案例中李某追星的行为本身没有过错,但是为了追星而做出偷盗的行为就是错误的,学校应当对李某进行教育和管教,而不是在她归还偷走的东西后就不了了之。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三十条 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特点,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青春期教育和生命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三十一条 学校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应当加强管理教育,不得歧视;对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学校可以根据情况予以处分或者采取以下管理教育措施:
(一)予以训导;
(二)要求遵守特定的行为规范;
(三)要求参加特定的专题教育;
(四)要求参加校内服务活动;
(五)要求接受社会工作者或者其他专业人员的心理辅导和行为干预;
(六)其他适当的管理教育措施。
第三十三条 未成年学生偷窃少量财物,或者有殴打、辱骂、恐吓、强行索要财物等学生欺凌行为,情节轻微的,可以由学校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采取相应的管理教育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