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非法剥夺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案情
郑某是一名高中生,不爱学习,更不爱写作业。到了高二,李老师担任郑某的班主任,李老师对学生交作业的要求非常严格。郑某为了应付老师检查作业,便找到同班同学小涛,要求小涛替他写作业,每次给小涛10元钱作为报酬,但是遭到了小涛的拒绝。郑某为了让小涛点头,就把小涛骗到家里的车库,并将小涛锁起来,直到小涛妥协才将其放出来。请问,郑某将小涛锁在自家车库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行为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解析
我国《宪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并且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也明确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具体到上述案例,郑某为了让小涛帮其写作业,将小涛锁在自家车库内的做法属于非法剥夺小涛人身自由的行为,涉嫌构成非法拘禁罪,如果郑某已满16周岁,依法应负刑事责任。郑某还应向小涛道歉,取得小涛的原谅,同时郑某的父母应加强对郑某的管教。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