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案
概念
本罪是指故意煽惑、挑动群众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行为。
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第278条的规定,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应当立案。
本罪属于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行为,原则上就构成犯罪,无论群众是否听信其煽动,是否实际上造成危害后果,都应当立案追究。
定罪标准
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秩序。所谓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指法律、行政法规在社会生活中的贯彻。法律、行政法规是我国法律渊源中效力等级比较高的两个层次。法律,在本罪中仅指狭义的法律,包括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基本法律,是指规定和调整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某一方面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的社会关系的法律。根据《宪法》第62条第3项规定,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如《刑法》《民法典》等。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是指规定和调整由基本法律调整以外的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某一方面的社会关系的法律,如《商标法》《专利法》等,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行政法规,根据《宪法》第89条第1项的规定,指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各种规范性文件,如《外汇管理条例》《金银管理条例》等。煽动暴力抗拒的法律、行政法规包括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已经颁布尚未施行的法律和行政法规。例如,某人对修改后的《土地管理法》不满,在看到报纸发布的法律条文后即煽动群众,该法一旦施行即以暴力抗拒其实施,即属煽动暴力抗拒已经颁布但尚未施行的法律的情形。
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行为。
煽动,即煽惑、鼓动,是指以鼓动性言语或文字劝诱、引导促使他人去实施犯罪活动的行为。煽动的方式,包括用语言、文字、图形等,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或者利用演说、张贴、散发、邮寄等形式,煽惑、鼓动群众以暴力方式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
本罪所指群众,一般应理解为3人以上的特定的或不特定的多数人,也就是说煽动的对象至少是3人,否则不构成本罪。
暴力,是指用武力或者其他强制性手段;“抗拒”,指抵抗拒绝,即故意不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违反公民的守法义务,并公然对抗并拒绝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施行。
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成为本罪主体。
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目的,即行为人实施煽动行为,其目的在于混淆视听,蛊惑人心,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
罪与非罪
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要注意:本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行为,无论其结果如何,都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实施了煽动行为,而被煽动群众没有实施或没有完全实施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行为,不影响犯罪的构成,但可根据其产生的结果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此罪与彼罪
一、本罪与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界限。两罪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1)侵犯的客体不同,后二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安全;(2)煽动的内容不同;(3)对犯罪主观方面的要求不同,后二罪一般要求行为人有危害国家安全的目的。如果以煽动暴力抗拒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为方式,其根本目的在于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的,应按想象竞合犯的原则从一重处断,因而应适用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二、本罪与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的界限。两罪的区别主要表现为:(1)侵犯的客体不同,后者侵犯的客体是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2)煽动的内容不同;(3)主观方面不同,后罪一般以激起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为目的。如果以煽动暴力抗拒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为方式,其根本目的在于激起民族仇恨、民族歧视,应按想象竞合犯的原则从一重处断,以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定罪处罚。
三、本罪与妨害公务罪的界限。《刑法》第277条妨害公务罪第1款“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和第4款“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的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是妨害公务罪的两种客观表现。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是通过行政执法人员、司法人员履行公务来进行的,因而阻碍其公务执行也可看作阻碍法律、行政法规实施。但本罪所针对的不是具体的公务行为,而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再者,两罪的客观表现不同,后者表现为行为人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或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职务或履行职责。如果行为人在煽动特定的多数人暴力抗拒法律、行政法规实施时,在煽动的具体内容中又有以暴力等方法阻碍公务行为的,应按想象竞合犯的原则从一重处断,以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定罪处罚。
证据参考标准
主体方面的证据
一、证明行为人刑事责任年龄、身份等自然情况的证据。
包括身份证明、户籍证明、任职证明、工作经历证明、特定职责证明等,主要是证明行为人的姓名(曾用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出生地、职业(或职务)、住所地(或居所地)等证据材料,如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工作证、出生证、专业或技术等级证、干部履历表、职工登记表、护照等。
对于户籍、出生证等材料内容不实的,应提供其他证据材料。外国人犯罪的案件,应有护照等身份证明材料。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犯罪的案件,应注明身份,并附身份证明材料。
二、证明行为人刑事责任能力的证据。
证明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是否具有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如是否属于间歇性精神病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证明材料。
主观方面的证据
证明行为人故意的证据:1.证明行为人明知的证据:证明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2.证明直接故意的证据:证明行为人希望危害结果发生。
客观方面的证据
证明行为人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
具体证据包括:1.证明行为人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行为的证据:(1)利用电台;(2)利用电视;(3)利用报纸;(4)利用刊物;(5)通过网络;(6)通过演说;(7)通过张贴;(8)通过散布;(9)通过邮寄;(10)其他。2.证明行为人煽动暴力抗拒行政法规实施行为的证据:(1)利用电台;(2)利用电视;(3)利用报纸;(4)利用刊物;(5)通过网络;(6)通过演说;(7)通过张贴;(8)通过散布;(9)通过邮寄;(10)其他。3.证明行为人煽动暴力抗拒法律、行政法规实施造成严重后果行为的证据。4.证明行为人煽动暴力抗拒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其他行为的证据。
量刑方面的证据
一、法定量刑情节证据。
1.事实情节。2.法定从重情节。3.法定从轻减轻情节:(1)可以从轻;(2)可以从轻或减轻;(3)应当从轻或者减轻。4.法定从轻减轻免除情节:(1)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2)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5.法定减轻免除情节:(1)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2)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3)可以免除处罚。
二、酌定量刑情节证据。
1.犯罪手段:(1)煽动暴力;(2)抗拒实施。2.犯罪对象。3.危害结果。4.动机。5.平时表现。6.认罪态度。7.是否有前科。8.其他证据。
量刑标准
犯本罪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适用
刑法条文
第二百七十八条 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解释
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节录)(2010年3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 自2010年3月26日起施行 法释〔2010〕7号)
第八条第二款 煽动群众暴力抗拒烟草专卖法律实施,构成犯罪的,以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节录)(2012年1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 自2012年11月22日起施行 法释〔2012〕15号)
第四条第二款 煽动群众暴力抗拒草原法律、行政法规实施,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八条的规定,以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节录)(2013年9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 自2013年9月10日起施行 法释〔2013〕21号)
第九条 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犯罪,同时又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的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的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规定的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